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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石劲波水产品商行诉被告唐宗、南京市下关区唐宗小吃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18 浏览次数: 1,03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654号

 

唐宗、南京市下关区唐宗小吃部: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石劲波水产品商行与被告唐宗、南京市下关区唐宗小吃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石劲波水产品商行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0700元为本金自2023年8月7日起按银行LPR—年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 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程桥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2、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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