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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夏二谊诉被告王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18 浏览次数: 1,054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7221号

王威:

本院受理原告夏二谊诉你(单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7221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费用15000元及逾期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025-83183978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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