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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韦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12 浏览次数: 1,09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391号

刘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6391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63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四年十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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