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245号
张元浩:
本院受理原告范翠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翠萍与被告张元浩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范翠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电话:025-83183972/025-83183984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