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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范翠萍诉被告张元浩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0-11 浏览次数: 1,07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245号

张元浩:

本院受理原告范翠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5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范翠萍与被告张元浩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范翠萍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电话:025-83183972/025-83183984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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