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375号
蒋有能:
原告陈晓荣与被告蒋有能,第三人南京中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有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晓荣股权转让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四倍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有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晓荣案件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蒋有能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