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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崔本胜诉被告娄正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31 浏览次数: 1,70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685号

 

娄正声

本院受理原告崔本胜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116民初568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娄正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本胜劳务报酬5000元;二、驳回原告崔本胜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娄正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025-83183971、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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