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467号
杜申申:
本院受理的(2023)苏0116民初6467号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申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申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1794元及赔偿款2800元,合计4594元;二、驳回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0元,由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9.87元,由被告杜申申负担29.63元。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执行措施告知书、自觉履行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承 办 人: 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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