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再6号
周小光:
原审原告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周爱兵、潘国群及第三人周小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再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8)苏0116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6864元,由南京科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183857刘法官025-83183768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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