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2864号
六合区徐兵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胡东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六合区徐兵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东云支付劳务报酬23466元。案件受理费387元,由被告六合区徐兵火锅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7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徐法官 电 话:025-83183731、831837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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