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4695号
竺晓弟:
本院受理原告范让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518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竺晓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铱凯轮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二、被告竺晓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铱凯轮胎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竺晓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183728 陈法官 025-83183736 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