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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柏新建诉被告孙成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20 浏览次数: 1,95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2369号

 

孙成霞:

本院受理原告柏新建诉你(单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2369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236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新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柏新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四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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