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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韦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14 浏览次数: 1,91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391号

 

刘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6391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气款1354.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15元(计算至20240702);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025-8318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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