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6391号
刘韦: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6391号。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气款1354.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2.15元(计算至20240702);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程桥人民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025-83183978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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