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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叶晓明海鲜水产经营部诉被告固始县天河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9-13 浏览次数: 1,08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877号

 

固始县天河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叶晓明海鲜水产经营部与被告固始县天河特种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等材料。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叶晓明海鲜水产经营部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018元及利息157.05元(以20018元为基数,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3月15日计算至2024年6月5日),合计20175.05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0018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6月6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为止)3.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程桥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1839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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