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16民初226号
袁苏洋:
本院受理原告韩刚与被告袁苏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结案告知函等。判决如下:被告袁苏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刚借款本金1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袁苏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赵红肖
联系电话:025-83183869 、8318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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