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007号
王宝:
本院受理原告邵在云与被告王宝、第三人张玉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7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撤销被告王宝将坐落于南京市六合区金牛湖街道通达路35号8幢三单元106室房屋归第三人张玉琴所有的行为(包括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协议书》及《赠与合同》);被告王宝、第三人张玉琴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王宝、第三人张玉琴共同共有。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王宝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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