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557号
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蔡林:
本院受理原告董明诉被告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65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董明退费18750元;二、被告蔡林对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蔡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9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胡元川
联系电话:025-8318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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