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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宋兴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15 浏览次数: 2,55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5882号

宋兴艳: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一、被告宋兴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截止2023年2月1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6409.14元、利息7845.11元、现金分期手续费 1937.5元、账单分期手续费1303.63元合计57495.38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十二月二十

      

承办人:林冬琴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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