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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宇静诉被告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10 浏览次数: 1,530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375号    

杨永明:

本院受理原告邱宇静与被告杨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6375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等。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邱宇静的起诉,将涉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红肖

联系电话:025-83183869 、83183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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