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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屠伶俐诉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蔡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10 浏览次数: 1,52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666号

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蔡林

本院受理原告屠伶俐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666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屠伶俐费用2472元;二、被告蔡林对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蔡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四年一月十

 

 

联系电话: 025-83183751、83183778  谢法官、黄书记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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