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4794号
连云港云起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伟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21705. 36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221705.36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在2024年4月28日暂计为103558元);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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