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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南京龙海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京绿田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南京绿田农产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05 浏览次数: 2,39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再10号

赵芝田、赵春辉(南京绿田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南京绿田农产品有限公司股东)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南京龙海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南京绿田农产品有限公司六合分公司、南京绿田农产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再10号民事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本院(2020)苏0116民初36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南京龙海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法官黄宝余  

电  话:025-8318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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