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3608号
林建杭: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锂诚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378元;2、判令被告赔偿锂电池2400元;3、判令被告赔偿电动车;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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