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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仕忠诉被告陆望娜、周家亮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06 浏览次数: 1,12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090号

 

陆望娜:

本院受理原告丁仕忠诉你(单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苏0116民初109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家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仕忠172944元;二、驳回原告丁仕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9元,由被告周家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四年八月六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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