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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桂兰诉被告陈庆根、梁俊武、张元珍、史雪婷、朱小萍、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等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02 浏览次数: 2,336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355号

 

史雪婷、朱小萍、史家莲、呙正孝、顾金萍、杨阳、王曾雪、刘元明、苏平花、史家康、朱后奇、刘远春、陈庆有:

本院受理原告陈桂兰与被告陈庆根、梁俊武、张元珍、史雪婷、朱小萍、史家莲、李安邦、刘桂兰、郭仕全、李安民、陈慧芬、呙正孝、顾金萍、王宝雪、徐花元、殷士勤、殷学飞、杨阳、苏国强、徐大琴、苏浩然、王曾雪、刘元明、苏平花、史家康、朱后奇、刘远春、陈庆有、陈庆丽、南京六合经济技术开发总公司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2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史家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桂兰损失6494.77元;二、被告刘桂兰、郭仕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桂兰损失6494.77元;三、被告呙正孝、顾金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桂兰损失6494.77元;四、被告王宝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桂兰损失6494.77元;五、被告王曾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桂兰损失6494.77元;六、被告朱后奇、刘远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桂兰损失6494.77元;七、被告陈庆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陈桂兰损失6494.77元;八、驳回原告陈桂兰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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