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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鑫诉被告王明、卢晓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02 浏览次数: 2,30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816号

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鑫与被告王明、卢晓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鑫运输费用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4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鑫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徐法官    025-83183977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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