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3602号
周金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金磊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护筒租赁款62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自2021年8月2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1151.56元(暂时计算至起诉时),律师费2500元,共计9851.56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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