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4695号
竺晓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铱凯轮胎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3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从2022年12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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