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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安琪诉被告南京雄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邬冰洁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02 浏览次数: 1,155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2461号

 

南京雄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邬冰洁:

本院受理原告石安琪与被告南京雄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邬冰洁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24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石安琪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石安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程桥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月二日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电话:025-83183977    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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