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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霞诉被告六合区刘成哲理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02 浏览次数: 1,131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1367号

六合区刘成哲理发店

本院受理原告尹霞与被告六合区刘成哲理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尹霞诉讼请求为:1、 请求被告退还预付款3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月二日

                   

地址: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东路102号程桥法庭

电话:025-83183977   徐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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