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4068号
侯正兴: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山与被告侯正兴、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OO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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