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592号
张搏宇:
本院受理原告章恒静起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6民初5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章恒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5元,由原告章恒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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