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16民初3521号
南京誉邑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家乐与被告南京誉邑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杭宁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请求如下: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1月25日-2024年1月25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王佺
联系电话:025-83183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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