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667号
蔡林、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鹭鹭诉被告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9800元学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人:张煜荻
联系电话:025-83183775、8318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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