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华:
本院受理原告陶刚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邮寄送达无人签收,上门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5496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法律文书告知书、上诉须知。判决:一、赵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陶刚磊支付借款本金7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陶刚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华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如有疑问,电联本院询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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