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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大定与被告朱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0-25 浏览次数: 1,153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2749号

朱殊

本院受理(2023)苏0116民初2749号原告石大定与被告朱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大定支付85880元;二、驳回原告石大定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朱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张杰法官、李丽书记员

电话:025-83183777、83183755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龙华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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