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808号
吴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杰向原告支付欠款60468.45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4月28日起以被告尚欠款项总额为基数,按每日0.0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定2023年12月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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