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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刘志银、桑正荣、南京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0-26 浏览次数: 1,212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025号

刘志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诉你、桑正荣、南京裕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1、2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3000元;2.判令被告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1、2位于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王桥路99号石林城1栋4单元2613室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华东路2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林冬琴法官   

电话:025-83183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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