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422号
于敏杰:
本院受理原告李庆松诉你(单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苏0116民初442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4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庆松劳务费用165000元和补偿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庆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5元,由被告于敏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家云
联系电话:025-83183971、83183978
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