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韦将: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55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一、被告韦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借款本金318512.89元及截至2022年1月27日的利息14556.63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住房(商业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二、如被告韦将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合支行有权对被告韦将抵押的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兴镇路168号3幢三单元709室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登记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8元,减半收取计3079元,由被告韦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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