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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明诉被告蔡林、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1-06 浏览次数: 1,372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557号

蔡林、南京无铭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董明诉被告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履行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退还原告向被告于2022年11月12日支付的培训费22000元整;2、本案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胡元川 

联系电话:025-83183780、8318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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