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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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同发诉南京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2-28 浏览次数: 1,019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同发诉被告南京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同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同发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03   王菲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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