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俊:
本院受理原告王同发诉被告南京隆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2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同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同发负担,本院予以免收。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03 王菲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雄州东路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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