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晓林:
本院受理原告周学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60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由原告周学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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