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曾超:
本院受理胡川陵诉你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川陵赔偿损失15260元;二、驳回原告胡川陵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57126885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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