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六 合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普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屠德仁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116民初558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屠德仁与被告普丽英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屠德仁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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