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6041号
徐广元:
本院受理原告张培荣与被告徐广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徐广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培荣支付114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3年6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徐广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 办 人: 张杰法官
联系电话:025-8318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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