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070号
项宗奎:
本院受理原告夏小威与被告项宗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廉政监督卡。原告夏小威诉讼请求为: 一、判决被告支付劳务费2225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以22250元为基数,按LPR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第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徐传洋
联系电话:025-831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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