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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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珍等与李艳红、王安素、胡钢、李洪波、姜亚芬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1-06 浏览次数: 1,018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艳红、王安素、胡钢、李洪波、姜亚芬:

本院受理原告李珍、李廷标、纪秀芳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六合支行、李艳红、王安素、胡钢、第三人李洪波、姜亚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案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判决。因李珍、李廷标、纪秀芳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2021)苏011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依法判

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2、 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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