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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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蒋方剑与南京莘旗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1-04 浏览次数: 1,006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南京莘旗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蒋方剑与被告南京莘旗健身有限公司、南京喜玛拉雅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6民初3646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蒋方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原告蒋方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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