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7090号
许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紫薇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16民初70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紫薇偿还借款52399.82元及逾期利息(以52399.82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被告许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0元。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联系人:胡法官
025-83183772、8318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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