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4371号
项立宝:
原告赵益川与被告项立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16民初437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项立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赵益川工资46948元。二、驳回原告赵益川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被告项立宝负担974元,原告赵益川负担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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